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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19-10-21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2019]1号)精神,全面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和优化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青海师范大学修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主线,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强化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科教融合、协调培养和产学研结合,积极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内涵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一级学科(专硕类别)原则。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修订培养方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按类别、领域进行修订。学术型硕士生培养方案要围绕教育部《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在一级学科层面上梳理学科主干知识体系,进行课程和培养环节的设计。各专业学位类别在修订培养方案时,必须落实教育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及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培养方案的内容、要素和结构必须符合指导性培养方案和《基本要求》的规定,各项标准不能低于指导性培养方案和《基本要求》的规定。

(二)学生为本原则。培养方案的修订要把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作为首要目标,学生为本,尊重研究生学习成长以及择业就业需要,夯实研究生专业素质、人文素养、创新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给予研究生自主学习与选择的机会,加强研究生与导师(组)的互动,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三)本硕贯通原则。各学科应在对本科、硕士培养阶段进行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培养方案的修订要实现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有机衔接,统筹安排、科学衔接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避免重复或简单的延伸。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强调课程体系和管理体系“本硕贯通”的思路。

(四)课程学习与其他培养环节协调统一原则。培养方案的修订要充分论证、准确把握好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与其他培养环节的关系。加强课程建设,重视方法类课程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课程的设置,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奠定学生发展的坚实理论基础。各专业学位类别在修订培养方案时,要依据特定职业领域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结构和职业素养要求,合理设置实践性课程的比重。要明确研究生实践内容和要求,健全实践管理办法,完善实践考核评价标准,保证实践质量。促进实践与课程教学和学位论文工作的紧密结合,注重在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五)协同培养原则。应充分整合各学位授权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力量和优势,加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内部或相互的沟通协调,推动一级学科(专硕类别)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之间资源共享。鼓励国际国内联合培养,推进对应课程学分互认。

(六)分类制订原则

各专业学位类别在修订培养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培养类型和学习方式的不同,分别制订不同的培养方案。

三、总体要求

(一)认真学习并正确把握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研究生教育教学的规律和要求,明确本学科硕士生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要重视具体的培养过程对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达成度的支撑作用。

(二)突出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和长远发展,加强、优化课程体系建设。突出体现案例教学、模拟训练、互动式研讨式等教学方法的应用。注重线上线下结合,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深度融合。应加强基础,同时体现学科发展前沿,体现我校和本学科的办学优势、特色,注重各学科间的相互渗透。

(三)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考核和核查;要有相对稳定性,以保证培养工作的有序性。

四、基本内容

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根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培养方向、培养方式、学习年限(学制)、课程体系及学分设置、课程教学要求、学位论文、培养环节与过程管理、毕业和授予学位标准、明确规范导师责任等。

(一)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为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培养富有创新能力,具有一定国际视野,能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具备进一步在学术领域深造的知识结构和学术能力的高素质学术研究型人才。

培养目标应以国家对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基本要求为依据,除了政治素质、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外,各学科专业还要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本学科的具体培养目标,在品德素质、知识结构、基本能力等方面提出更为明确、详细的基本要求充分彰显学科特色优势。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为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培养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特点,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具体要求,明确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研究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及结构,应接受的实践训练,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二)培养方向与培养体系

培养方案必须体现一级学科(类别、领域)专业方向的整合。培养方向的设置要科学、规范、适度、稳定,不易过多;既要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又要能体现学科发展前沿,还要能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实现学术研究优势和人才培养特色双结合,打造学科竞争优势,使研究生的培养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前沿。

根据学科发展水平和建设目标,建设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参考教材、阅读材料和培养计划五位一体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体系。

()学习年限

学术型硕士生基本学制为3年,在基本学制内未能完成学习任务,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不超过二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或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依据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不超过二年。

(四)培养方式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科研训练、学术交流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鼓励研究生通过学科交叉、中外学术交流、海内外联合培养等途径,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创新思维。在指导方式上采取责任导师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导师指导的主导作用,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全脱产学习方式。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半脱产学习方式,各专业学位类别可以根据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做出符合本专业学位类别特点的规定。

3.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校内和校外导师共同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根据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选择恰当的教学方式与方法,在教学中注重实践与反思,采取案例教学、模拟教学、小组合作学习等方式;注重课内与课外学习相结合,关注学生的主动学习与创新学习;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开展线上学习与线下学习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

(五)课程体系及学分设置

根据本学科研究生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基本能力,按照学科知识体系和逻辑结构论证课程,结合自身特点和需求设计课程,重视课程体系的系统性和整体优化。避免因人设课,在课程论证和教师选聘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1.课程分类。硕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选修课包含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按一级学科(专硕类别)设置、通开通讲,确保研究生能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专业方向课程指适用某一培养方向研究生培养的专属性课程。(注:各专业硕士学位课程类型在教指委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中的表述不尽相同,请遵照执行)

2.课程学分与学时安排。学术型硕士生的总学分要求为30学分,总学时限定在600学时以内;1学分对应16个课时,部分语言类、实验类、实践类课程1学分对应课时可适当延长。各学科在学校规定的学分设置范围内确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和课程设置计划。专业学位硕士生学分按照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或学位标准)规定的标准执行。

3.注重研究方法类、工具类、实验实践类、职业素质类、前沿讲座类、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课程、跨学科类等课程的设置。关注研究生学科前沿意识的培育,加强学术研究方法训练、逻辑思维、批判性思维的养成,突出获取知识、前沿跟踪、学术交流、学术创新、遵循学术规范表达等能力的培养。

方法课设置是为强化各学科所需的方法论、方式、方法技能等,尤其是培养研究生成为独立的研究者所必须掌握的学科研究范式,由此设置的课程为研究生方法课。各学科立足于培养研究生科学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通过不同教学方式开设和完成方法课程教学。

4.建设本硕一体化的课程体系。在充分研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知识结构、能力结构、身心发展水平等方面梯级递进的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建设本硕一体化课程体系,避免本硕课程体系中不必要的重复。实施本硕连通的通识教育。

按同等学力或跨一级学科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必须修读部分我校本学科本科生课程;导师亦可以在充分考虑研究生学术背景和知识结构基础上,要求其补修我校本学科本科生课程,但不计入总学分。硕士研究生课程向本科生开放,为学有余力的本科生提供学习硕士研究生核心课程和更好的学术成长机会,在其进入我校研究生学习阶段后,相应学分可予以认定,认定标准由学校另行制订办法规定。

(六)课程教学要求

把尊重学科发展逻辑和尊重研究生学习成长需要统一起来,体现育人为本和学生为本的原则,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改革教学方式,倡导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广泛采用小组研讨、案例教学、团队学习、实践(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培养学生既要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而合理的知识结构,又要根据培养目标及时将学术前沿、学科交叉,或者企(行)业当前采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流程、新工艺和新材料类知识充实到教学内容中。

(七)强化专业硕士研究生实践培养环节

面向行业领域进行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照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对专业实践的目标和具体内容做出明确规定,要有完整的管理与评价制度,有序组织实施。专业实践形式根据培养类别可多样化,可以是教学实践、企业行业工程实践等。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学校安排短期集中实践训练外,均要求在学生工作单位或自行联系单位完成实践环节。

(八)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是在各学科培养方案修订后的具体实施中,导师和培养单位在实施培养方案要求基础上,根据学生专业背景、研究兴趣、未来研究方向,以学生为本,为每个学生制定的计划。培养计划应明确学生在完成既定课程和相关环节基础上,是否需要补修以及补修的课程、是否需要跨学科选修课程等。

(九)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工作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按照《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十)培养过程环节管理

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强化重要环节,明确基本要求。各学科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针对科学研究、实践环节、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学术活动、中期考核、答辩等重要环节,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管理与考核细则。

(十一)毕业和学位授予

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具体要求按照《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青海师范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实施办法》、《青海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执行。

(十二)明确规范导师责任

在培养方案中,必须根据研究生培养中的课程学习评价、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科学研究、实践、阅读、写作与研讨环节的需要,在导师(组)责任方面做出全面、具体、可操作的明确规定。

(十三)其他

学科和导师应关注教育教学领域的新技术、新手段,充分利用各种MOOC等网络平台资源;对于确能提升培养质量的优质课程资源,可以制定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纳入研究生学分体系。

五、组织工作

所有学科均应按照《青海师范大学关于修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通知》完成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提交专家评审和报送研究生院的材料应包括: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培养环节管理办法。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院具体安排。

培养方案的修订原则上三年一次,由学校组织,各一级学科(专硕类别)所在学院统一协调,成立工作小组,认真组织学科专家广泛调研,学习、借鉴国内外一流学科研究生培养的成功经验,进行充分调研、专家论证和意见征求,经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研究生院进行格式审查,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