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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博士学位授权学科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1-12-28   来源:综合办    浏览次数:

青海师范大学博士学位授权学科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和青海师范大学建设博士单位的需要,按照《青海师范大学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总体目标的要求,贯彻“人才强校”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批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在教学与科研工作中起核心作用的学科带头人,全面提高学科教师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是学科建设的主体。学校学科队伍由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三个层级构成。

学科带头人是指学校已经设置或者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将要设置的学科中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且能指导和带动本学科发展的教学科研人员;学术带头人是指在学科某一研究方向有丰富的科研成果且发展潜力大的教学科研人员;学术骨干是指各学科中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的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遴选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新增博士授权单位建设规划确定的博士授权建设学科,遴选1名学科带头人;其他学科根据学科建设水平和实际需要,可遴选1名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按学科建设规划每个方向遴选1名;学术骨干原则上按照该二级学科专职教学科研人员的40%遴选。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每三年遴选一次,学术骨干每年遴选一次,实行自然淘汰制,上轮入选者如不能在新一轮遴选中入选即为自然淘汰。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学校每年检查每个学科在建设中的成绩和存在问题,综合评价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在学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条件

1、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有改革和创新精神,有严谨的治学态度。

2、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教授职称,遴选当年50岁以下的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宽,教学科研能力强,并具备多学科综合知识结构。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遴选。

3、能够准确判断本学科的发展趋势,提出适合本学科发展的思路,组织制订学科发展策略;能够在巩固原有学科学术水平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新的学术领域,提出有利于本学科发展的新思路、新见解和新方法;能够有效地组织和调动本学科各学术方向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善于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业务难题。

4、学科带头人在科学研究中要有较突出的成就,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学术上有较大影响,具有组织和凝聚学科团队进行学科建设的协调能力及领导能力。

5、学科带头人在具备前面各项条件的同时,近五年内还应具备如下条件中的三条:

(1)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能支撑本研究领域学术发展的科研项目或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2)获得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第1位)1项,或获得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位)1项;

(3)出版独立撰写的个人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在相关学科权威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4)在学校认定的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第一作者)以上,其中理工科至少有2篇被SCI或EI收录。

(5)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鉴定(排名前3位),或以第一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项目并通过鉴定。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享有下列待遇

1、学校授予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课题申报优先立项,享受学科带头人科研基金支持;

3、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另行规定)。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职责

1、在所属学院系部(校属研究所)的领导下,负责本学科的建设工作,是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2、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3、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提出人才流动和引进建议,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的使用经费。

4、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学术领域的前沿动态,定期分析学术发展动向、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学科发展的年度计划,积极推进学术研究,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5、根据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有计划的举办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密切联系国内外本学科的知名学者和科研机构,拓展学术交流的渠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6、精心策划重大科研课题,组织指导团队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成果的产出。

7、完成《学科建设任务书》中规定的目标任务。

第八条 学术带头人的遴选条件

1、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有创新精神,有严谨的治学态度。

2、应具有教授以上职称,原则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硕士导师资格;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宽,并具备多学科综合知识结构,教学科研能力强;学术上有较突出的成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有博士学位的,可放宽到副教授职称。

3、能够提出适合本学科学术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和策略,协助学科带头人开拓新的学术领域;能够有效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按本学科建设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4、学术带头人在具备前面项条件的同时,近五年内还应具备如下条件中的三条:

(1)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名)承担省(部)级以上能支撑本研究领域学术发展的科研项目1项或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2)获得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前3位)1项,或获得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位)1项;

(3)出版学术专著1部(排名前3位),或在相关学科权威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4)在学校认定的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第一作者)以上,其中理工科至少有1篇被SCI或EI收录。

(5)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鉴定(排名前3位)。

第九条 学术带头人享有下列待遇

1、学校授予学术带头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课题申报优先立项,参与学科带头人科研基金支持项目;

3、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条 学术带头人职责

1、协助学科带头人搞好学科的建设工作。

2、主持制定本学科某一研究方向的研究与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学术领域的前沿动态,定期分析学术发展动向、特点和发展趋势,积极推进本学科方向的学术研究。

4、负责组织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工作。

5、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拓展学术交流的渠道,提高学术影响力。

6、完成《学科建设任务书》中规定的目标任务。

第十一条 学术骨干的遴选条件

1、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

2、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具有硕士学位,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遴选。

3、能够提出适合本学科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和策略,协助学科学术带头人开拓新的学术领域;能够按本学科建设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4、学术骨干在具备前面各项条件的同时,近五年内还应具备如下条件中的三条:

(1)主持1项厅局级以上能支撑本研究领域学术发展的科研项目或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或参与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2)参与撰写学术专著1部,或相关学科权威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3)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第一作者)以上;其中理工科至少有1篇被SCI或EI收录。

(4)获得省级科研奖励1项,或获得学校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第1位)1项或厅局级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第1位)1项。

(5)承担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鉴定。

第十二条 学术骨干享有下列待遇

1、学校授予学术骨干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职称评聘中或岗位设置中予以优先考虑;

2、课题申报优先立项;

3、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学术骨干职责

1、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学术领域的前沿动态,落实学科学术带头人安排的工作。

2、积极组织申报科研课题。

3、参与学科学术带头人组织的学科建设或学术会议。

4、积极参加学术会议。

5、参与学科学术发展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讨论、调研,并提出建议。

6、完成《学科建设任务书》中规定的职责任务。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程序

1、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设置岗位数额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校党委审定。

2、各学院系部(校属研究机构),依据本办法之规定按遴选名额的1:2的比例进行预选推荐(双肩挑人员参加相应学科的预选),也可等额推荐,推荐材料和单位评议表决材料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3、学校按不同学科组织评议组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评议。评议组由5人组成,其中必须有2名为校外同行专家,采取双向匿名通讯评议,评议组成员根据推荐材料和学校的遴选条件进行先后排序。

4、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评议组的排序情况进行综合审议,按学校确定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数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入选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5、校学术委员会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入选建议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校党委审定。

6、特殊情况下,学校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取得重大科研项目立项的科研人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表决后可以直接作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入选建议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校党委审定。

7、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遴选必须严格执行条件,如无符合条件者,可以空缺。

8、参加遴选的人员在评议、审议涉及本人或近亲属时,应回避。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建立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档案,每年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人事处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政治思想、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履行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职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取得的成就,提高他们在校内外同行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促使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学术水平。

第十七条 在入选期内,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若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伤害,或犯有严重错误,或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处分的,终止其相应资格,取消其享受的各项待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