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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发表时间:2011-12-28   来源:综合办    浏览次数:

青海师范大学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青海师范大学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推进拟增列为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及支撑学科的建设工作,保证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学校设立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专项经费。

第二条 制定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地使用,切实发挥专项经费在重点学科建设中的作用,达到学科建设规划的目标。

第三条 学校已立项的校级重点二级学科建设项目的博士点学科建设经费,经核算后结余部分划归到本次设立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专项建设经费,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专项经费来源包括上级部门投入、学校投入、学科自筹经费等。

上级部门投入是指学校被确定为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教育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的专项投入以及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等省级财政拨付的经费。

学校投入是指学校给拟增列为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支撑学科及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划拨的专项建设经费。

学科自筹经费是指各学科通过申请重大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转让与转化、与企业共同建立产品研发中心、实现产学研结合等途径争取到的资金以及其它社会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 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与立项建设的博士点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挂钩,在使用时优先安排博士点学科规划所列项目。经费开支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人才队伍建设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科自筹经费中所列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按科技处制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其它经费由学科所在院(系)提出使用办法,校研究生部(学科建设办公室)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七条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采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办法,学校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资金的投入,各学科应利用各种资源争取科研经费、产学研经费、社会捐款等,用于学科建设。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建设、支撑学科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学科条件建设。用于提升学科办学水平、培养博士生所必需的实验室条件的改善,包括实验室改造、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维护、实验耗材的添置、图书资料的购买、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情报信息网络建设以及课件制作、档案建设等办公管理费用。

2、学科队伍建设。用于培养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包括国内外进修、访学、攻读学位等;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前期考察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3、科研资助。用于资助本学科教师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的前期研究、准备及咨询交流费;用于资助本学科教师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核心刊物及以上);用于资助本学科教师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用于资助本学科教师开展应用技术开发、专利申报、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相关工作;用于重大科研成果(权威、核心刊物论文,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专利产品等)的配套奖励。

4、科学研究。根据学科建设需要,设立自主研究项目,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纳入校科研管理体制运行。自主项目可采取面向校内外招标的形式,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5、学术交流。用于资助本学科教师外出参加高层次的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用于资助本学科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用于邀请国内外本学科著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讲座。

6、课程建设和硕士研究生培养。用于开展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支持与省内外科研院所、企业建立研究生创新基地,支持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建立研究生合作培养关系;用于本学科开展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创建一批研究生精品课程;用于开展研究生教材建设,编写出版高水平的研究生教材;用于资助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资助研究生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7、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学校从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专项经费中划出一定资金,用于建设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研究生教育管理的信息化,提高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

8、学科建设管理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管理、评估、学校层面的对外交流与学科咨询。

第九条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旅游;不得用于讲课酬金、稿酬、加班费和劳务费等非公性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以及其它与学科建设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条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在划拨时按项目单列,由项目负责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支出比例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的基本原则是效益最大化和结构合理化。

1、学科条件建设的经费支出占划拨给各立项建设学科专项经费的20%。

2、学科队伍建设的经费占划拨给各立项建设学科专项经费的20%。

3、科研资助和科学研究的经费占划拨给各立项建设学科专项经费的40%;

4、学术交流的经费占划拨给各立项建设学科专项经费的10%;

5、研究生课程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的经费占划拨给各立项建设学科专项经费的5%。

6、学科建设管理费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5%。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所需的实验室及大型仪器设备经费主要通过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等项目加以落实;学科队伍建设中选派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所需的学费、生活费、工资补助、科研启动费、奖励等按学校制定的本校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办法予以解决。

第五章 划拨与审批

第十三条 省级政府投入和学校配套投入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财务处划拨。

第十四条 学校配套投入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专项经费为授权学科理工类200万元/年,文史类50万元/年;其中计算应用技术学科、自然地理学学科按三年规划投入,专门史学科按五年规划投入。支撑学科10万元/年,按八年规划投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在划拨时按项目单列,由项目负责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部(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项目的审核、使用情况的统计等,财务处负责拨款、报销、转帐、核算等,审计监察处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等。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专项经费严格使用审批程序。

1、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学科或项目负责人制度。各学科或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指标,召集本学科队伍或项目组成员研究制定具体使用计划,报学科所在院(系)或承担项目单位领导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2、研究生部(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日常发生的费用,报主管校长审批,由财务处按财务报帐程序审核并发放(报销或转帐)。

3、一次性大额经费(10000元以上)的支出经研究生部(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中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的采购按统一招标采购的办法进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研究生部(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审计监察处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审计。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不当或建设效果不明显的,将追究学科带头人和院(系)领导及项目承担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责任追究按《青海师范大学博士点学科建设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