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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 青海师范大学重点学科联合立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1-12-28   来源:综合办    浏览次数:

陕西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重点学科

联合立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青海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发展,加强青海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开展科研合作,根据两校已经达成的教育部“对口支援”等相关交流合作协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立项科研项目工作开展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教育部、陕西、青海两省教育主管部门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贯彻两校的办学思想,以重大、重点项目合作为龙头,推动科研合作和学科发展,服务于两校的长远发展战略目标。

第二章 项目执行时间与重点合作项目

第三条联合立项科研项目自2011年1月开始启动,3年为一个合作周期。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延长合作时间。

第四条联合立项科研项目依托青海师范大学藏文信息处理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青藏高原环境与资源重点实验室和青藏高原民族宗教与社会历史研究中心三个科研平台,以陕西师范大学相关品牌、优势学科为合作基础,以青海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地理学、历史学三个立项建设博士点学科为重点合作领域。突出学科优势和重点研究方向,积极遴选项目开展科研合作。

第三章 项目申请立项程序

第五条 青海师范大学科技处,陕西师范大学科技处为两校联合立项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各类联合立项科研项目由双方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严格遵照本校相关科研立项申报办法组织申报,两校科技处审定批准,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便可开展科研合作。

第六条联合立项科研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3-5月。项目申报期间,两校管理机构将分别发文或在网站主页开辟专栏,公布有关项目申报的通知、申请表格、表格填写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联合立项科研项目申报必须围绕两校优势学科和重点建设方向,符合各自学校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必须要经过充分论证,研究方法确实可行,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积累。课题组成人员结构合理,拥有较强的研究力量,能够产生预期的科研产出,实现既定的学科发展目标。

第四章 项目经费支持与中期管理

第八条 联合立项科研项目由青海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共同出资予以支持。根据学校财政状况和相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青海师范大学每个文科类联合立项科研项目提供科研经费2-5万元,理工科类每个联合立项科研项目提供科研经费5-10万元。

第九条联合立项科研项目实行联合负责人制度。联合立项科研项目青海师范大学负责人、陕西师范大学负责人分别负责本校承担的科研任务的组织开展工作。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联合立项科研项目联合负责人有义务向双方学校提供联合开展科研合作的合同书等有关文件资料,交两校主管机构备案。两校主管机构应及时保存好有关联合立项科研项目的复印文件及资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随时补充和完善。

第十一条青海师范大学科技处、陕西师范大学科技处负责联合立项科研项目的中期管理,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联合立项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准确及时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积极协助项目检查工作。对于项目进展迟缓、执行不力的,主管机构可以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项目进展停滞、贯彻执行严重不到位的,情况严重者,主管机构可以冻结其科研经费,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关项目。双方主管机构互相通报检查情况及有关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联合立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原计划(如需要延期、更改研究内容或方向等),必须由两校联合负责人协同课题组全体成员慎重研究后,由两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两校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联合立项科研项目应根据课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课题组成员参加的科研会议,回顾科研工作进展状况,发现存在问题,明确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并将发现问题上报两校主管机构协调解决。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四条 联合立项科研项目应按计划完成课题。两校联合立项科研项目主管机构于项目结项之前三个月,在网站公布相关结项办法和结项表格。并提醒项目联合负责人做好相关结项准备,在项目结项到期时将相关资料及包含课题创新点、对学科发展有哪些具体推动等成果介绍报主管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联合立项科研项目主管机构审查结项材料有问题的,及时通知联合负责人更改处理。对非正当原因长期不能结项或通过验收的联合负责人,将限制申报校内外其他课题,并视具体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青海师范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陕西师范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