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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博士授权学科建设科研支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1-12-28   来源:综合办    浏览次数:

青海师范大学博士授权学科建设科研支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支持重点学科建设,促进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科学研究,提升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重点学科是指《青海师范大学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确定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重点学科建设科研支撑主要指重点学科科研计划的制定、科研经费的投入、研究基地建设、科研环境建设,为学科协调、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研究的支撑。

第三条 重点学科科研支撑的经费来源包括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相关科研项目经费及其它经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科研支撑管理采取学校、主管机构、院系和学科带头人协调管理的机制,具体管理机构为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二章重点学科科研计划

第四条 学校设立重点学科科研基金。主要资助重点学科制定科研计划,设置校级科研项目,开展申报省部级以上政府科研项目的前期工作。配套资助重点学科学术梯队成员获批的政府科研项目。

第五条 各重点学科按年度拟定本学科科学研究领域和科研项目指南,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重点学科科研基金的申报资格、组织评审、批准资助、资助期限、项目实施与项目管理。

1、申报资格:立项建设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及支撑学科中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申报,与重点学科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研究人员也可以申报。

2、组织评审:申请项目由学科带头人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学校组织学术委员会遴选、评审,择优资助。

3、批准资助:凡评审通过的科研项目,学校均给予经费资助,以确保课题的完成绩效。

4、项目实施:项目的实施采取课题组长负责制,由课题组长负责课题研究工作全部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5、项目管理:为督促课题按计划进行,所有资助项目须提交报告并接受相关检查,资助期满,学校组织重点学科评议组专家进行验收。

第三章研究基地建设

第七条 研究基地包括实验室与科研机构,其建设目标是:成为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平台,成为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第八条 研究基地主要任务是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提供研究条件保证,为重点学科提供完备的科研实验条件,促进重点学科的发展。

第九条 研究基地建设以高水平研究机构为目标,努力建成跟踪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专职科研机构。争取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区域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第十条 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制定科研机构发展规划,结合学科建设设立自主研究项目,研究项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并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的研究队伍由专职人员组成,由学校严格控制其编制,兼职人员是承担国家科研计划或自主项目进驻的研究人员,进驻研究期间,享受基地的相关待遇,科研成果的所属权归基地。原则上,重点学科依托的省级机构每个方向不少于2-4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每个方向不少于3-5人。

第十二条 学校为重点学科依托的科研机构投入建设经费与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建设目标考核评估办法管理。

第四章政策和措施

第十三条 积极支持教师申报国家各级各类科研计划,批准立项的课题纳入研究基地管理;支持鼓励教师产出学术精品,产出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学校对博士授权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支持的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鼓励重点学科教师对外开展科研合作,扩大国际和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

1、扩大国际间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交流,与海外高校、研究开发机构共同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究开发中心。支持在双边科技合作协议框架下,实施国际合作项目。

2、凡参与校外科研院所、高校科研计划,签署合作协议承担项目研究工作的,学校根据到账经费给予配套资助。

3、支持鼓励学校重点学科依托实验室建立校外建设合作,凡争取到实验室合作共建项目经费的,学校根据合作情况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鼓励并资助重点学科举办全国性的学术会议。鼓励学科团队人员参加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

第十六条 学校支持并资助重点学科邀请学界知名学者专家来校讲学、进行科研合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在学术梯队建设、人才培养与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置、图书资料购置上优先满足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