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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1-09-03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保证我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抽检范围为青海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已授予硕士学位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目的是通过随机抽检和对抽检论文的统计分析,了解我省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情况,促进我省学位授予单位树立研究生培养质量意识,强化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深化研究生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按“随机抽取、均衡比例、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随机抽取”指对一定时间内授予学位的全部硕士论文进行随机抽检;“均衡比例”是指在随机抽取的前提下,兼顾抽取论文的单位、学科和授予人数的分布大致均衡;“科学公正”是指抽检评价标准科学,程序严格透明,抽检过程中减少人为因素,确保抽检工作客观公正。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具体范围为我省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根据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硕士学位授予规模情况,原则上按5%的抽检比例,确定抽检论文的数量。

第六条 随机抽检论文涉及青海省所有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全部硕士授权学科,每个学位点均有一定比例论文被抽检。新增学位点和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其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可适当增加。在本年度抽检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点,在下一年度抽检中,要增加抽检比例。

第七条  根据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各学位授予单位提供上一年度授予硕士学位的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清单,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从清单中随机抽取参加评议的论文。被抽取的硕士学位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要求制作成文本,统一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八条 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九条  抽检论文的通讯评议和复评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按照通讯评议和复评两个阶段进行。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聘请通讯评议专家。每篇抽检的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业学位论文评议专家中至少一位来自企业或行业的专家。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硕士学位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二)评议办法: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分为分项评价、总体评价及评价意见三项。分项评价:分为“选题与综述”、“创新性及论文价值”、“科研能力与研究方法”、“论文规范性”四个指标,专家依据评议要素,对每个分项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进行评价;总体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档;评价意见:专家对总评“不合格”的论文须详述其理由。

(三)论文复评:评议硕士学位论文的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的专家评价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价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中出现1位及以上专家评价意见为“不合格”,则该篇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十条 论文评议结果的使用

(一)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以《抽检办法》的规定为依据。

(二)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专家评价意见反馈给各学位授予单位,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三)省学位委员会在省教育厅网站公布各学位授予单位论文的抽检情况,包括抽检论文的总数,存在问题论文数、存在问题论文的评价意见等。

(四)当年抽检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专业,在下一年度将学位论文抽检比例增加到10%。

(五)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并责成学位授予单位对导师进行相应处理。对抽检结果较差的学位授予单位,采用追踪抽检、专项追踪评估等方式进行处理,并根据需要按抽检结果给予相应的预警。

(六)在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相关程序,采取减招、停招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学位授权应予以撤销。

(七)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